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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31 17:59:54 来源: bat365官方网页版 字体大小: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湛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为切实加强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和《广东省市场bat365官方网页版等五部门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市监〔202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经研究制定了《湛江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办法(暂行)》,现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代)

2022年12月13日

湛江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审,是指湛江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召集有关成员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协助政策起草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对拟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或经省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政策起草机关在自我审查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向市联席会议提出书面会审申请。市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主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或第三方评估审查人员开展会审。

  对于不属于前款情形的会审申请,市联席会议可以依有关规定采用咨询方式回复政策起草机关。

  第四条  政策起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谁起草、谁审查”原则,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政策起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提交会审,不得以会审意见替代自我审查结论。市联席会议作出的会审意见建议供政策起草机关参考,政策起草机关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政策起草机关申请会审时,应向市联席会议提供需要会审的政策措施送审稿、出台政策的背景和依据、审查的初步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难以把握的重大疑难问题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市联席会议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文稿会审;

  (二)协调市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进行会商会审;

  (三)组织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共同会审;

  (四)与政策起草机关协商一致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市联席会议接到政策起草机关书面会审函后,应当及时反馈意见建议。单个文件的会审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形复杂,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当向政策起草机关说明情况,适当延长会审时间。

  第八条  对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重点审查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条件说明以及评估设定等内容。

  第九条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起草机关提请上级机关决定。联席会议同时向上一级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条  政策起草机关对会审意见建议予以采纳的,应当修改相关文件草案,并将作出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连同修订后的文件抄送市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市联席会议积极探索在会审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鼓励政策起草机关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十二条  市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交流机制,通报会审工作情况,研究重大疑难问题,改进会审工作方法。

  第十三条  市联席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将会审发现的共性、疑难问题,通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第十四条  参加会审人员(含参与会审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会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必须严格保密,涉密文件和介质以及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要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和保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bat365官方网页版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湛江市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会审工作规定。

  中央、省驻湛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2年。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对该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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